產品說明
大陸人士來臺就醫、伴醫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 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
(二)、依前款申請來臺者,得申請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
二、應備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需據實填寫,並貼妥2年內的2吋白底彩色照片,照片細節請見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隨行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以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
表明願意提供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五)、醫療計畫及療程表。
(六)、保證書。
保證人應出:
1. 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
2.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保證書須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更多細節請見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
(八)、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及被照護人員之醫療計畫、療程表。
2. 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台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